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
2019-05-09
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體現招標投標公開、公平、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投標條例》規(guī)定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筑業(yè)發(fā)展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項目(包括交通、水利等專業(yè)工程中單獨發(fā)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投標資格審查。
第三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兩種方式。
資格預審是指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分為有限數量制和合格制兩種方法。
資格后審是指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第四條 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內容包括必要合格條件和附加條件,合格制資格預審僅審查必要合格條件。必要合格條件是指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申請)人必須滿足的資格條件;附加條件是指投標申請人的建筑行業(yè)信用、資質、類似項目工作經驗、獎項和榮譽等反映投標申請人能力和信譽的相關內容。
第五條 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的,當投標申請人資格條件滿足必要合格條件時,均可作為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項目,聯合體各方成員均應滿足相應的必要合格條件。
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除審查投標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滿足必要合格條件外,還需對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的附加條件進行量化評分,按得分高低順序確定不少于11家投標申請人作為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聯合體投標申請人的附加條件進行評審時,除特殊項目工作經驗可由聯合體各方成員分別提供業(yè)績材料外,其他內容根據聯合體牽頭人提供的附加條件材料進行評審。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不得參加投標。
第六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當投標申請人符合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建筑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fā)〔2011〕78號)規(guī)定的投標資格推薦條件時,招標人可推薦不超過2家的投標申請人直接參加投標,被推薦的投標申請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承諾中標后在產品滿足項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將全額采購本市小微企業(yè)和列入《寧波市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和優(yōu)質產品目錄》的相關設備、材料。
資格預審文件中規(guī)定的入圍潛在投標人數量包含招標人推薦入圍的潛在投標人。
第七條 資格后審僅審查必要合格條件。當投標人資格條件滿足必要合格條件時,視為合格投標人。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八條 招標人應根據本辦法設立資格審查條件及其評審標準,未明確的評審內容在資格審查時不得予以評審。在必要合格條件中不得對投標(申請)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提出與招標項目不符的過高資質或資格等級要求;除首次采用主導或關鍵技術和方法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得將業(yè)績要求作為必要合格條件。
第九條 資格審查活動由招標人負責組織和實施。采用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審查結果及時報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資格后審工作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第十條 招標人應將資格審查不合格原因告知相關投標(申請)人或在各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行政監(jiān)督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投標(申請)人應實事求是提供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若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中標結果無效。對存在弄虛作假不良行為的投標(申請)人,按浙江省和本市對建設市場不良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監(jiān)理或施工項目達到下列標準的,招標人可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一)房屋建筑工程監(jiān)理項目的標段概算造價在10000萬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監(jiān)理項目的標段概算造價在8000萬元及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標段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標段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專業(yè)承包施工項目的標段工程造價在500萬元及以上的。
(三)低于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招標項目。
允許采用聯合體方式投標的項目,根據資格預審文件約定的聯合體牽頭人承擔的專業(yè)類別確定其適用的資格審查方式。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勘察設計項目、材料設備采購項目及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標準的監(jiān)理或施工項目,招標人應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作工程技術特別復雜或具有特殊專業(yè)技術要求:
(一)超過28層的高層建筑、設有地下室超過2層的深基坑工程、單跨跨度超過36米或檐高超過25米的非鋼結構單層工業(yè)建筑、檐高超過50米的多層非鋼結構工業(yè)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
(二)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單跨跨度超過40米的橋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廠、高壓燃氣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按浙江省現行工程費用定額標準界定為工程類別一類的仿古建筑工程和園林景觀工程;
(四)采用主導或關鍵技術和方法的工程項目。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項目投標(申請)人的必要合格條件如下,招標人需增減以下投標(申請)人必要合格條件相關內容的,應事先報招標投標監(jiān)管部門備案。
(一)投標(申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
(二)投標(申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資質證書,且資質條件滿足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資質等級要求;
(三)投標(申請)人應當具有寧波市建筑市場C級及以上信用等級;
(四)企業(yè)注冊地在浙江省行政區(qū)域以外的投標(申請)人已通過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備案登記;
(五)投標(申請)人需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信息的,其相關內容已經該系統審核通過;
(六)投標(申請)人在寧波市本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行政監(jiān)督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無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標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投標(申請)人以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申請)的,組成的聯合體滿足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要求;
(八)招標人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信用擔保的,投標申請人已按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信用擔保;(本項僅適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項目)
(九)投標(申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本項僅適用除園林綠化工程外的施工招標項目)
(十)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主設計師、總監(jiān)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具有合法有效的職業(yè)資格證書,其中項目經理還應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
勘察項目負責人或園林綠化項目負責人資格條件應滿足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要求。
2.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項目經理承接本項目后,其業(yè)務量仍符合本市對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承接業(yè)務量的規(guī)定。(本項適用監(jiān)理、施工招標項目)
3.擬派項目負責人需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信息的,其相關內容已經該系統審核通過。
4.擬派項目負責人在寧波市本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行政監(jiān)督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無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標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六條 設備、材料采購項目投標(申請)人的必要合格條件如下,招標人需增減以下投標(申請)人必要合格條件相關內容的,應事先報招標投標監(jiān)管部門備案。
(一)投標(申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且營業(yè)范圍包括招標采購的設備、材料;
(二)投標(申請)人以制造商身份參加投標(申請)的,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以代理商身份參加設備采購投標(申請)的,還應提供設備制造商對其唯一授權代理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附加條件包括下列內容。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總分不超過100分的評審內容,其中建筑業(yè)企業(yè)信用等級為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的必選內容。
1.投標申請人的建筑市場信用等級:60分。(本項適用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
2.投標申請人的資質: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5分;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20分。
3.投標申請人的類似項目監(jiān)理(或施工)經驗: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5分;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20分。
4.投標申請人獲得的獎項:3分。(本項適用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
5.投標申請人的辦公場所面積:5分。
6.投標申請人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場所情況:2分。(本項適用施工招標項目)
7.投標申請人的稅收貢獻:5分。
8.投標申請人獲得的榮譽稱號:3分。(本項適用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
9.投標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企業(yè)負責人到場情況:5分。
10.擬派項目負責人的執(zhí)業(yè)資格: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2分;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20分。
11.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項目監(jiān)理(或施工)經驗: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5分;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20分。
12.擬派項目負責人獲得的獎項:3分。(本項適用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
13.擬派項目負責人獲得的榮譽稱號:3分。(本項適用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
14.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實施管理計劃答辯情況:5分。(本項適用于按第十八條規(guī)定允許項目負責人答辯的招標項目)
15.投標申請人的后期服務能力:5分。(本項適用專業(yè)承包施工招標項目)
第十八條 招標人按下列原則制定附加條件認定和評審標準:
(一)投標申請人的建筑市場信用等級以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布的信息以及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為準,A級企業(yè)得60分,B級企業(yè)得45分,C級企業(yè)得30分;
(二)投標申請人的資質根據企業(yè)資質證書確認。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的資質評審要求應與招標要求資質同序列同類別,不得排斥資質等級高于招標要求的投標申請人,按下列標準確定評審標準:
1.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具備特級資質的,得5分;具備一級資質的,得4分;具備二級資質的,得3分;具備三級資質的,得2分。
2.監(jiān)理招標項目:具備綜合資質的,得5分;具備專業(yè)甲級資質的,得4分;具備專業(yè)乙級資質的,得3分;具備專業(yè)丙級資質的,得2分;具備事務所資質的,得1分。
3.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具備一級資質的,得20分;具備二級資質的,得18分;具備三級資質的,得16分。
(三)投標申請人的類似項目監(jiān)理(或施工)經驗指其在三年內完成過具有軟土地基基礎(注:軟土地基基礎要求僅適用于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監(jiān)理招標項目、以及與地基基礎有直接關聯的專業(yè)工程招標項目)、結構形式與招標項目類似且單項合同造價或工程規(guī)模達到招標項目60%及以上的監(jiān)理(或施工)項目。完成時間以工程竣工日期為準,證明材料包括中標通知書(注:中標通知書僅適用投標申請人提供的類似項目為法定招標項目)、備案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竣工驗收資料和軟土地基相關技術資料(注:軟土地基相關技術資料僅適用有軟土地基基礎要求的類似項目)。
將符合本款規(guī)定標準的項目設置3個評審等級,分別為:單項合同造價或工程規(guī)模達到招標項目100%、達到80%、達到60%,其對應的得分分別為:
1.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5分、4分、3分;
2.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20分、18分、16分。
類似項目不符合本款規(guī)定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計。
資格預審文件應按規(guī)定對軟土地基的技術指標作出界定。
(四)投標申請人獲得的獎項指其符合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項目在近三年內或者前三年度內獲得的工程質量最高(榮譽)獎。獎項獲獎時間以文件或證書頒發(fā)時間為準,獎項根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應行業(yè)協會頒發(fā)的文件或證書確認。
將符合本款規(guī)定標準的獎項設置3個評審等級,分別為: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其對應的得分分別為:3分、2分、1分。投標申請人的獎項不符合本款規(guī)定標準的,不得分。
同一工程,按就高計分原則評審;不同工程獎項得分可以累計,但不得超過最高分。
(五)投標申請人的辦公場所指其在寧波行政區(qū)域內的辦公用房,根據房產證上明確的設計用途確認。投標申請人辦公場所房產證(不動產登記證)上設計用途非綜合、商業(yè)、辦公,但確用作辦公用房的,按《關于進一步加強節(jié)約集約用地工作的通知》(甬政辦發(fā)〔2005〕259號)文件精神,以用地面積的10%作為評審面積。
屬自有產權房的,產權面積可以累加后作為評審面積;屬于租賃房的,以最大一處具有獨立產權證的房屋租賃面積作為評審面積。自有產權面積根據房產證或他項權證確認,房屋所有權人名稱與投標申請人名稱須保持一致;租賃面積根據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證確認。投標申請人同時提供自有產權房和租賃房資料的,僅按自有產權房面積評審標準計分。
投標申請人在辦公場所拆除重建期間,辦公場所面積按原辦公用房面積計算。投標申請人應當提供新辦公用房的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原辦公用房產權證復印件以及企業(yè)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投標申請人辦公場所拆除重建的相關證明材料。
1.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的辦公場所面積評審標準:
以各投標申請人自有產權房評審面積的平均值作為評審基準值。
(1)自有產權房面積評審標準:自有產權房評審面積達到評審基準值120%的,得5分;達到100%的,得4分;達到80%的,得3分、達到50%的,得2分;達到20%的,得1分;未達到20%的,不得分。
(2)租賃房面積評審標準:租賃房評審面積達到評審基準值100%的,得2分;未達到100%的,不得分。
(3)若所有投標申請人均提供租賃房資料的,本款得分均按2分計算。
2.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的辦公場所面積評審標準:
詳見附表4。
(六)投標申請人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場所指其在寧波市行政區(qū)域內具有實際控股權、與招標專業(yè)直接關聯的建材加工廠(或公司)。投標申請人應提供建材加工場所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名稱與投標申請人不符的,還應提供投標申請人控股該建材加工場所的有效證明。建材加工場所僅指:
1.商品混凝土預拌加工廠(或公司)。(本項適用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
2.瀝青混凝土預拌加工廠(或公司)。(本項適用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
3.石材加工廠(或公司)。(本項適用與石材采購有關的招標項目)
4.幕墻加工廠(或公司)。(本項適用幕墻專業(yè)工程招標項目)
5.金屬門窗加工廠(或公司)。(本項適用門窗專業(yè)工程招標項目)
6.鋼結構加工廠(或公司)。(本項適用鋼結構專業(yè)工程招標項目)
投標申請人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場所的,得2分。
(七)投標申請人的稅收貢獻指其上一年度在寧波市的納稅總額。納稅總額和納稅時間根據寧波市各級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納)稅證明確認。
1.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的稅收貢獻評審標準:
以各投標申請人納稅總額的平均值作為評審基準值。
納稅總額達到評審基準值120%的,得5分;達到100%的,得4分;達到80%的,得3分;達到50%的,得2分;達到20%的,得1分;未達到20%的,不得分。
2.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的稅收貢獻評審標準:
詳見附表5。
(八)投標申請人獲得的榮譽稱號指其上一年度獲得“寧波市優(yōu)秀監(jiān)理企業(yè)”或“寧波市建筑業(yè)龍頭企業(yè)”、“寧波市建筑業(yè)骨干企業(yè)”、“寧波市建筑業(yè)‘走出去’發(fā)展先進企業(yè)”榮譽稱號。榮譽取得時間以文件或證書頒發(fā)時間為準,榮譽稱號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寧波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應行業(yè)協會頒發(fā)的文件或證書確認。
1.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企業(yè)榮譽評審標準:
獲得“寧波市建筑業(yè)龍頭企業(yè)”榮譽稱號的,得3分;獲得“寧波市建筑業(yè)骨干企業(yè)”榮譽稱號的,得2.5分;獲得“寧波市建筑業(yè)‘走出去’發(fā)展先進企業(yè)”榮譽稱號的,得1分。
對同一投標申請人按就高計分原則進行評審。
2.監(jiān)理招標項目的企業(yè)榮譽評審標準:
獲得“寧波市優(yōu)秀監(jiān)理企業(yè)”或者“寧波市建筑業(yè)‘走出去’發(fā)展先進企業(yè)”榮譽稱號的,得3分。
(九)投標申請人的企業(yè)負責人準時到場參加資格審查申請活動的,應以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yè)負責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并按規(guī)定簽到作為到場依據。法定代表人以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載明的為準;企業(yè)負責人以資質證書載明的為準。
法定代表人到場的,得5分;企業(yè)負責人到場的,得3分。
(十)擬派項目負責人的執(zhí)業(yè)資格根據其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書確認。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的擬派項目負責人執(zhí)業(yè)資格評審要求應與招標要求同專業(yè)類別,不得排斥資格等級高于招標要求的投標申請人,按下列標準確定評審標準:
1.施工招標項目:具備一級注冊(或臨時)建造師資格的,得2分;具備二級注冊(或臨時)建造師資格的,得1分。
2.監(jiān)理招標項目:具備國家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資格的,得2分。
3.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具備一級注冊(或臨時)建造師資格的,得20分;具備二級注冊(或臨時)建造師資格的,得18分。
(十一)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項目監(jiān)理(或施工)經驗認定和評審標準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二)擬派項目負責人獲得的獎項認定和評審標準按照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三)擬派項目負責人獲得的榮譽稱號指擬派其上一年度獲得“寧波市優(yōu)秀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寧波市優(yōu)秀項目經理” 榮譽稱號。榮譽稱號取得時間以文件或證書頒發(fā)時間為準,根據寧波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應行業(yè)協會頒發(fā)的文件或證書確認。
獲得上述榮譽的,得3分。
(十四)達到下列標準的招標項目,招標人要求擬派項目負責人就項目實施管理計劃進行答辯的,一般不超過2道答辯題共3個答題要點,由資格審查委員會現場擬定,并對答辯結果進行集體評審。招標人應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不同答辯準確率的相應評審標準,評分范圍為5—3分;未參加答辯的,不得分。
1.監(jiān)理項目的標段概算造價在20000萬元及以上的。
2.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標段工程造價在15000萬元及以上的; 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標段工程造價在8000萬元及以上的;專業(yè)工程項目的標段工程造價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
3.低于第1、2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招標項目。
(十五)投標申請人的后期服務能力:投標申請人注冊地在寧波市行政區(qū)域的,得5分;在寧波市行政區(qū)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得3分;與注冊地在寧波市行政區(qū)域的企業(yè)有同類專業(yè)承包工程后期服務合作關系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第十九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當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數量不足11家時,可以不再對附加條件進行評審,所有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均可作為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當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數量不足3家時,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qū)政府或管委會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區(qū)域實際情況對本辦法規(guī)定的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項目規(guī)模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對本辦法規(guī)定的附加條件中涉及投標申請人和擬派項目負責人的榮譽進行適當補充。調整和補充內容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通過后方可實施。
已出臺資格審查辦法,包括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辦法的縣(市)、區(qū)政府或管委會有關部門應在2012年6月1前按本辦法精神對原有的辦法作出相應調整。調整后的辦法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暫不適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條件成熟時另行發(fā)文通知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委會同市發(fā)改委、市公共資源交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寧波市行政區(qū)域內制定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包括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辦法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評標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評標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項目(包括交通、水利等專業(yè)工程中單獨發(fā)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評標。
第三條 提倡各地采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提高評標工作質量和效率,促進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條 招標人應根據本辦法附表1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確定相應的評標辦法:
(一)勘察設計招標項目可采用綜合評估法(二)、排序法或記名投票法。
(二)監(jiān)理招標項目可采用綜合評估法(一)或綜合評估法(二)。
(三)施工招標項目可采用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一)或綜合評估法(二)。
(四)設備、材料采購招標項目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性價比法。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排序并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
(一)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條件對投標人的商務標、技術標或資信標采用百分制的形式進行評分,并根據各部分評分分值、權重計算出綜合評估分,按綜合評估分高低進行排序。其中綜合評估法(一)評分內容包括商務標和資信標二部分;綜合評估法(二)評分內容包括商務標、技術標和資信標三部分。
(二)采用排序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按招標文件要求各自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根據投票得分高低進行排序。
(三)采用記名投票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以記名方式投票,按招標文件要求各自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根據得票數多少進行排序。
(四)采用合理低價法的,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評審的商務標得分高低進行排序。
(五)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按投標價格從低到高進行排序。
(六)采用綜合性價比法的,將設備、材料的技術性能和投標人資信標進行量化評審得出綜合評價分,再將綜合評價分除以有效投標報價所對應的商務分得出性價比值,按性價比值高低進行排序。
第六條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依據相關規(guī)定對招標工程限定最高投標報價。招標控制價設立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勘察設計或監(jiān)理項目招標控制價由招標人根據市場及招標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二)施工項目招標控制價根據國家或省、市現行計價依據確定,不得上調或下浮。
(三)設備、材料采購項目招標控制價根據國家或省、市現行計價依據或采購預算確定。
第七條 招標人可設立合理的投標報價范圍。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投標報價范圍的上下限差額一般不得小于招標控制價的5%。
未設立投標報價范圍的招標項目,可將招標控制價與招標控制價的85%之間的范圍視作投標報價范。
第八條 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文件商務標不能通過初步評審,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九條 除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否決投標情形外,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合理范圍有效投標報價,高于合理范圍上限的,可以視作不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低于合理范圍下限、且未低于成本價投標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招標項目的商務標只得基本分。投標被否決或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合理范圍的投標報價均不得進入商務標評標衡量值的組合。招標人應根據本辦法附件3規(guī)定在評標細則中明確評標衡量值的組合方式。
有效投標報價是指已通過商務標初步評審的投標報價,投標評審價格指投標報價剔除招標文件中以項為單位的暫估價以及暫列金額以后的價格。
第十條 除施工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外,商務標評審原則上只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分,對其他各項響應性條款只作符合性評審。
第十一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施工項目,商務標評審除投標報價外,招標人還可以對投標報價的綜合單價、除不可競爭項目外的措施項目清單報價、主要設備、材料報價等不超過3項的分項內容合理性進行評審。
需對上述分項內容的合理性進行評審的,同一分項內容中隨機選擇的評審子目數量不得少于3項,超過50%子目不合理的,視為該分項不合理。各分項內容及其子目合理性評審標準應在評標細則中明確。
第十二條 技術標包括技術方案或產品性能、管理人員配備和設備投入情況、進度計劃等體現投標人技術實力和工作經驗的相關內容。評標細則應明確技術標評審標準:
(一)采用評分制的,應根據技術標評審內容和評分范圍,設立優(yōu)、良、一般及差四個評審等級標準及相應評分范圍。
(二)采用合格制的,應明確技術標不合格的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在評標細則規(guī)定的技術標評分范圍內單獨評分,但對內容缺項、評審等級為“差”的技術標可按規(guī)定進行扣分。對技術標內容缺項、評審等級為“差”的或不合格等特殊情況的確認,須經不少于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同意。
第十四條 資信標包括建筑業(yè)企業(yè)信用評價等級、資質、業(yè)績、獎項和榮譽等1-3項內容,招標人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信分設置原則,在評標細則中明確資信標評審標準。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評標細則,對本辦法附表規(guī)定的各部分評審分值及權重、評分范圍、分值設置標準、商務標的評標衡量值組合方式等均不得擅自調整。
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評標辦法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項目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二)進行評標;無法采用綜合評估法(二)的特殊項目,可采用排序法或記名投票法。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投標報價以招標控制價為標準,可按百分比浮動率方式或實際勘察設計收費價格表示。
第十八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二)的,按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和權重計算商務分,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十九條 技術標應包括下列內容,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補充或修改。
(一)工程勘察方案:勘察技術方案內容全面性、針對性、重點性。對投標工程場地周邊環(huán)境和勘察技術要求的了解程度及相關地質資料的收集和利用程度;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和采用的勘察方法規(guī)范要求和地方特點符合性;勘察施工組織合理性,工期滿足要求程度;預期的勘察成果滿足規(guī)范和設計施工要求程度等。
(二)工程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的規(guī)劃控制指標符合性;設計方案的建筑創(chuàng)意,建筑造型與總體布局的協調性;項目交通組織;建筑內部功能完善與合理性,結構方案的合理性和各專業(yè)的協調性;綜合小區(qū)還應考慮景觀設計;工業(yè)建筑還應考慮建筑結構布置與工藝流程的配合;經濟技術指標合理性、投資估算準確性;節(jié)能(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節(jié)地、節(jié)水、節(jié)材和環(huán)境保護等設計理念、技術策略的可行性和先進性;招標人要求做建筑模型或沙盤的,還要考慮模型或沙盤的完整性和實際針對性等。
第二十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二)的,技術標最大評分范圍為90分-100分。按評標細則確定的評審標準計算技術分,并根據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二十一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二)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下列不超過3項的資信標評審內容,其中建筑業(yè)企業(yè)信用等級為必選內容。
(一)投標人的建筑市場信用等級:以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布的信息以及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為準。
(二)投標人的資質:根據企業(yè)資質證書確認,資質評審要求應與招標要求資質同序列同類別,不得排斥資質等級高于招標要求的投標人。
(三)投標人的類似項目勘察設計經驗:指投標人三年內完成過具有軟土地基基礎(注:軟土地基基礎要求僅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結構形式與招標項目類似且設計概算或工程規(guī)模達到招標項目60%及以上的勘察設計項目。完成時間以施工圖審查合格證簽發(fā)時間或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準;證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標通知書(注:中標通知書僅適用投標申請人提供的類似項目為法定招標項目)、勘察設計備案合同、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或竣工驗收資料)和軟土地基相關技術資料(注:軟土地基相關技術資料僅適用有軟土地基基礎要求的類似項目)。
招標文件應按規(guī)定對軟土地基的技術指標作出界定。
(四)投標人獲得的獎項:指投標人符合本條第(三)項規(guī)定標準的項目在三年內獲得的勘察設計行業(yè)最高(榮譽)獎。獎項獲獎時間以文件或證書頒發(fā)時間為準,獎項根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勘察設計協會頒發(fā)的文件或證書確認。
招標人對國家級、省級及地市級的最高獎項應設立不同評審標準,獎項不符合本款規(guī)定的,不得分。
同一業(yè)績,按就高計分原則評審;不同業(yè)績獎項得分可以累計,但不得超過本款資信評審內容設置的最高分。
(五)投標人的辦公場所面積: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按照《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五)款關于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相應的資格預審附加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執(zhí)行。
(六)投標人的稅收貢獻: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按照《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七)款中關于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相應的資格預審附加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執(zhí)行。
(七)投標人獲得的榮譽稱號:指投標人上一年度獲得“寧波市勘察設計行業(yè)誠信單位”或者“寧波市建筑業(yè)‘走出去’發(fā)展先進企業(yè)”榮譽稱號。榮譽稱號取得時間以文件或證書頒發(fā)時間為準,根據寧波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勘察設計協會頒發(fā)的文件或證書確認。
(八)擬派項目負責人的執(zhí)業(yè)資格:指方案主設計師(或勘察負責人)執(zhí)業(yè)資格,根據其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確認,資格評審要求應與招標要求資格同專業(yè)類別,不得排斥資格等級高于招標要求的項目負責人。
(九)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項目勘察設計經驗:認定和評審標準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執(zhí)行。
(十)擬派項目負責人獲得的獎項:認定和評審標準按照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資信標評分范圍及信用等級分值詳見本辦法附表2,其余分值由招標人根據選擇的資信標評審內容按要求和規(guī)定分值范圍自行設置。按評標細則確定的標準計算資信分,并根據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的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二十三條 采用排序法的,在各項響應性條款通過符合性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各自對投標文件各項指標作出定性的評價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原則進行記名投票,將投票得分進行匯總。
第二十四條 采用記名投票法的,在各項響應性條款通過符合性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各自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將得票數進行匯總。
第三章 工程監(jiān)理評標辦法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按本辦法附表1規(guī)定的不同投資規(guī)模、投標資格審查方式或技術復雜程度,分別選擇綜合評估法(一)和綜合評估法(二)進行評標。
第二十六條 監(jiān)理投標報價以招標控制價為標準,可按百分比浮動率方式或實際監(jiān)理收費價格表示。
第二十七條 按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和權重計算商務分,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二十八條 技術標應包括下列內容,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補充或修改。
(一)監(jiān)理大綱:監(jiān)理工作基本制度,質量安全監(jiān)督、進度及投資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組織協調措施,關鍵點特殊控制措施,旁站計劃等。
(二)現場監(jiān)理機構人員配備計劃。
(三)監(jiān)理辦公設施及檢測設備投入計劃。
第二十九條 采用技術標合格制的,應簡化技術標編制內容。一般在現場監(jiān)理機構人員配備計劃、監(jiān)理辦公設施及檢測設備投入計劃等方面滿足招標要求時,即視為技術標合格。
招標人不要求編制技術標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主要監(jiān)理辦公設施及檢測設備、現場監(jiān)理機構人員配備要求等,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商務標中作出承諾。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承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作出符合性評審意見。
第三十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二)的,技術標最大評分范圍為85分-100分。按評標細則確定的評審標準計算技術分,并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guī)定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三十一條 技術標采用評分制的,合格投標人超過15家時,按下列方式選擇11家投標人,進入技術標評審。符合《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第六條規(guī)定推薦條件并經招標人推薦的投標人可以直接進入技術標評審。被推薦的投標人包含在11家投標人中。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標段概算造價在12000萬元及以下的,或者市政工程的標段概算造價在10000萬元及以下的,先開商務標。在投標報價范圍劃分為十等分產生的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一個作為基準價,根據各投標報價與該基準價差額的絕對值從小到大進行排序,取前11家投標人;絕對值相同的,優(yōu)先選擇投標報價低者。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標段概算造價在12000萬元以上的,或者市政工程的標段概算造價在10000萬元以上的,先開資信標。將所有合格投標人的資信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取前11家投標人。
未超過15家的,對所有合格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下列不超過3項的資信標評審內容,其中第(一)款為必選內容。資信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按照《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預審附加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執(zhí)行。
(一)投標人的建筑市場信用等級;
(二)投標人的資質;
(三)投標人的類似項目監(jiān)理經驗;
(四)投標人獲得的獎項;
(五)投標人的辦公場所面積;
(六)投標人的稅收貢獻;
(七)投標人獲得的榮譽稱號;
(八)擬派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
(九)擬派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類似項目監(jiān)理經驗;
(十)擬派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獲得的獎項;
(十一)擬派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獲得的榮譽稱號。
第三十三條 資信標評分范圍及信用等級分值詳見本辦法附表2,其余分值由招標人根據選擇的資信標評審內容按要求和規(guī)定分值范圍自行設置。按評標細則確定的標準計算資信分,并根據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的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四章 工程施工評標辦法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按本辦法附表1規(guī)定的不同投資規(guī)模、投標資格審查方式或技術復雜程度,分別選擇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一)和綜合評估法(二)進行評標。
第三十五條 采用合理低價法的,按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計算商務分并排序。
第三十六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按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和權重計算商務分,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三十七條 技術標應包括下列內容,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補充或修改。
(一)施工組織設計: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技術方案、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施工進度安排及保證措施、安全文明生產及環(huán)保節(jié)能措施、機械設備布置、臨時設施安排及專業(yè)工程分包(如有)計劃等。
(二)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計劃。
(三)施工機械設備投入計劃。
第三十八條 采用技術標合格制的,應簡化技術標編制內容。一般在施工進度計劃、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投入計劃、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計劃、專業(yè)工程分包(如有)計劃等幾方面能滿足招標要求時,即視為技術標合格。
招標人不要求編制技術標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施工技術方案、主要施工機械設備配備要求、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要求、專業(yè)工程(如有)分包要求等,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商務標中作出承諾。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承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作出符合性評審意見。
第三十九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二)的,技術標最大評分范圍為85分-100分。按評標細則確定的評審標準計算技術分,并根據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四十條 技術標采用評分制的,合格投標人超過15家時,按下列方式選擇11家投標人,進入技術標評審。符合《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第六條規(guī)定推薦條件的投標人經招標人推薦,可直接進入技術標評審。被推薦的投標人包含在11家投標人中。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標段工程造價在10000萬元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在5000萬元及以下、或專業(yè)工程項目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先開商務標。在投標報價范圍劃分為十等分產生的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一個作為基準價,根據各投標報價與該基準價差額的絕對值從小到大進行排序,取前11家投標人;絕對值相同的,優(yōu)先選擇投標報價低者。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標段工程造價在10000萬元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在5000萬元以上、或專業(yè)工程項目在1000萬元以上的,先開資信標,將所有合格投標人的資信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取前11家投標人。
未超過15家的,對所有合格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評審。
第四十一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下列不超過3項的資信標評審內容,其中第(一)款為必選內容。資信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按照《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預審附加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執(zhí)行。
(一)投標人的建筑市場信用等級;(本款適用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
(二)投標人資質;
(三)投標人的類似項目施工經驗;
(四)投標人獲得的獎項;(本款適用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
(五)投標人的辦公場所面積;
(六)投標人的稅收貢獻;
(七)投標人獲得的榮譽稱號;(本款適用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
(八)擬派項目經理執(zhí)業(yè)資格;
(九)擬派項目經理的類似項目施工經驗;
(十)擬派項目經理獲得的獎項;(本款適用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
(十一)擬派項目經理獲得的榮譽稱號;(本款適用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
(十二)投標人的后期服務能力。(本項適用專業(yè)承包施工招標項目)
第四十二條 資信標評分范圍及信用等級分值詳見本辦法附表2,其余分值由招標人根據選擇的資信標評審內容按要求和規(guī)定分值范圍自行設置。按評標細則確定的標準計算資信分,并根據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的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五章 設備、材料采購招標評標辦法
第四十三條 技術簡單、技術標準通用性較強,或技術規(guī)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設備、材料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復雜或技術規(guī)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設備、材料,一般采用綜合性價比法進行。
第四十四條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在投標資質(格)、交貨期、設備、材料的性能、技術指標、售后服務、付款條件等各項評審因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按投標價格從低到高排序。
不得將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投標人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五條 采用綜合性價比法的,按本辦法附件2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和權重計算商務分。
第四十六條 技術標應包括下列內容,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需要進行補充或修改。
(一)主要設備、材料和輔助設備、材料性能、質量、技術參數。
(二)設備組件的配置、技術方案、主要制造、檢測設備。
(三)質量管理措施、設備、材料組織供應計劃。
(四)售后服務計劃。
第四十七條 采用綜合性價比法的,技術標最大評分范圍為85—100分。按評標細則確定的評審標準計算技術分,并根據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價分。
第四十八條 采用綜合性價比法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下列不超過3項的資信標評審內容。
(一)投標人的財務狀況:以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提供的相關信息為準。
(二)投標人的銀行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取得時間以證書頒發(fā)時間為準,不超過三年;根據地市級及以上銀行或其授權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書確認。
(三)投標人的近三年同類產品生產、銷售額:根據最近三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提供的主營業(yè)務收入信息為準。
(四)投標人的售后服務能力:對注冊地在寧波市行政區(qū)域的投標人、在寧波市行政區(qū)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投標人及與注冊地在寧波市行政區(qū)域的企業(yè)有同類產品售后服務合作關系的投標人應設置不同的評審標準。
(五)投標人的辦公場所面積:本款資信條件認定標準按照《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五)款中關于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相應的資格預審附加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執(zhí)行。
(六)投標人的稅收貢獻:本款資信條件認定標準按照《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七)款中關于施工總承包或者監(jiān)理招標項目相應的資格預審附加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資信標評分范圍為80—100分,招標人根據選擇的資信標評審內容按規(guī)定分值范圍自行設置。按評標細則確定的評審標準計算資信分,并根據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價分。
第五十條 將綜合評價分除以商務分得出性價比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采用預選承包商方式的,評標辦法遵照本辦法執(zhí)行;邀請招標項目的評標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本辦法暫不適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條件成熟時另行發(fā)文通知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各縣(市)、區(qū)政府或管委會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區(qū)域實際情況對本辦法規(guī)定的各類評標辦法適用范圍作適當調整;對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信標評審內容中涉及榮譽的內容進行適當補充。調整和補充內容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通過后方可實施。
已出臺評標辦法的縣(市)、區(qū)政府或管委會有關部門應在2012年6月1日前按本辦法精神對原有的評標辦法作出相應調整。調整后的辦法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五十三條 市本級及各縣(市)、區(qū)政府或管委會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或調整后的評標辦法原則,對招標人制訂評標細則提出指導性意見,指導性意見須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委會同市發(fā)改委、市公共資源交管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寧波市制定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關評標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附表:1.寧波市市本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項目評
標辦法適用類型一覽表
2.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項目部分評標辦法評分標準一覽表
3.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辦法商務標評標衡量值組合方式一覽表.
4.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辦公場所面積評審標準
5.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稅收貢獻評審標準
附表1
寧波市市本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項目評標辦法適用類型一覽表
適用評標 辦法類型 招標項目類型 | 合理低價法 | 綜合評估法(一) | 綜合評估法(二) | 排序法或 記名投票法 | 經評審的 最低投標價法 | 綜合 性價比法 |
勘察設計招標項目 | —— | —— | 一般項目 | 特殊項目 | —— | —— |
監(jiān)理招標項目 | —— | (1)房建工程標段概算造價≤10000萬元?;?/span> (2)市政工程標段概算造價≤8000萬元。 | (1)房建工程標段概算造價>10000萬元?;?/span> (2)市政工程標段概算造價>8000萬元。或 (3)工程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yè)技術要求。 | —— | —— | —— |
施工招標項目 | 第二章 房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標段工程造價≤3000萬元。或 (2)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標段工程造價≤1000萬元。或 (3)專業(yè)工程:標段工程造價≤500萬元。 | (1)房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3000萬元<標段工程造價≤8000萬元。或 (2)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1000萬元<標段工程造價≤3000萬元?;?/span> (3)專業(yè)工程:500萬元<標段工程造價≤800萬元。 | (1)房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標段工程造價>8000萬元?;?/span> (2)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標段工程造價>3000萬元?;?/span> (3)專業(yè)工程:標段工程造價>800萬元?;?/span> (4)工程技術特別復雜或具有特殊專業(yè)技術要求項目。 | —— | —— | —— |
材料設備采購 招標項目 | —— | —— | —— | —— | 通用技術項目 | 制作技術和工藝復雜項目 |
附表2
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項目部分評標辦法評分標準一覽表
評標辦法 | 商務標 | 技術標 | 資信標 | ||
勘察設計 | 綜合評估法(二) | 滿分100分,占25%。投標評審價與評標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每高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2分;每低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1分。 | 滿分100分,占60%。評分范圍為90—100分。 | 滿分100分,占15%。評分范圍為65—100分。 其中A級信用等級90分,B級信用等級80-85分,C級信用等級65—70分。 | |
監(jiān)理 | 綜合評估法(一) | 滿分100分,占80%。投標評審價與評標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每高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2分;每低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1分。 | —— | 滿分100分,占20%,評分范圍為70—100分。 其中A級信用等級90分,B級信用等級85分,C級信用等級70分。 | |
綜合評估法(二) | 滿分100分,占60%。投標評審價與評標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每高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2分;每低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1分。 | 滿分100分,占20%。評分范圍為:85—100分。 | 滿分100分,占20%,評分范圍為65—100分。 其中A級信用等級90分,B級信用等級80-85分,C級信用等級65—70分。 | ||
施工 | 合理 低價法 | 滿分100分,占100%。投標評審價與評標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對各分項報價合理性進行評審的,得98分);每高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2分;每低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1分。 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需對各分項內容合理性進行評審的,分項內容評審分值滿分為2分,有一項不合理的,扣減1分,扣完為止。 | —— | -—— | |
綜合評估法(一) | 滿分100分,占85%。投標評審價與評標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對各分項報價合理性進行評審的,得98分);每高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2分;每低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1分。 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需對各分項內容合理性進行評審的,分項內容評審分值滿分為2分,有一項不合理的,扣減1分,扣完為止。 | —— | 滿分100分,占15%,評分范圍為70—100分。 其中A級信用等級90分,B級信用等級85分,C級信用等級70分。 | ||
綜合評估法(二) | 滿分100分,占65%。投標評審價與評標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對各分項報價合理性進行評審的,得98分);每高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2分;每低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1分。 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需對各分項內容合理性進行評審的,分項內容評審分值滿分為2分,有一項不合理的,扣減1分,扣完為止。 | 滿分100分,占20%。評分范圍為:85—100分。 | 滿分100分,占15%,評分范圍為65—100分。 其中A級信用等級90分,B級信用等級80-85分,C級信用等級65—70分。 | ||
材料設備 綜合性價比法 | 滿分100分,占65%。投標評審價與評標衡量值一致的,得60分;每低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扣2分,每高于評標衡量值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的,加2分。 | 滿分100分,占20%。評分范圍為85—100分。 | 滿分100分,占15%。評分范圍為80—100分。 | ||
注:1、按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得基本分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招標項目的商務標得60分。
2、將投標報價范圍劃分為十等分,每一等分即為1個投標報價偏離單位。采用總價形式報價的,投標報價范圍上下限以總價形式表示;采用百分比
浮動率形式報價的,投標報價范圍上下限則以百分比浮動率形式表示。
(1)對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各分項內容合理性進行評審的,將通過詳細評審后各投標文件相應評審內容算術平均值的±10%~±20%(含±10%、±20%)視為合理范圍,超過該范圍的,酌情扣分。對得基本分的施工商務標不再進行分項內容合理性進行評審。
3、計算投標報價得分采用內插法,商務分、技術分、資信分及評標計算結果均保留兩位小數。
附表3
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辦法商務標評標衡量值組合方式一覽表
評標辦法類型 | 商務標評標衡量值組合方式 |
合理低價法 | 評標衡量值1 = 通過詳細評審后各投標評審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1 + 浮動率A)。 浮動率A的確定:在0、-0.2%、-0.4%、-0.6%、-0.8%、-1.0%、-1.2%、-1.4%、-1.6%、-1.8%、-2.0%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
評標衡量值 2 = 通過詳細評審后各投標評審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權重B1 + 通過詳細評審后的次低投標評審價格×權重B2 + 評審控制價 ×(1 + 浮動率A)×(1-權重B1-權重B2)。 浮動率A的確定:將投標報價范圍折算成相對于招標控制價的浮動率區(qū)間,在該區(qū)間劃分為十等分后產生的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權重B1、B2的確定:在15%、16%、17%、18%、19%、20%、21%、22%、23%、24%、25%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 |
綜合評估法 (總價報價形式) | 評標衡量值 1 = 通過詳細評審后各投標評審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權重B + 評審控制價 ×(1 + 浮動率A)×(1-權重B)。 浮動率A的確定:將投標報價范圍折算成相對于招標控制價的浮動率區(qū)間,在該區(qū)間劃分為十等分后產生的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權重B的確定:在30%、32%、34%、36%、38%、40%、42%、44%、46%、48%、50%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
評標衡量值2 = 通過詳細評審后各投標評審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權重B1 + 通過詳細評審后的次低投標評審價格×權重B2 + 評審控制價 ×(1 + 浮動率A)×(1-權重B1-權重B2)。 浮動率A的確定:將投標報價范圍折算成相對于招標控制價的浮動率區(qū)間,在該區(qū)間劃分為十等分后產生的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權重B1、B2的確定:在15%、16%、17%、18%、19%、20%、21%、22%、23%、24%、25%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 |
綜合評估法 (百分比浮動率 報價形式) | 評標衡量值1 = 通過詳細評審后各投標評審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權重B + 浮動率A ×(1-權重B)。 浮動率A的確定:在投標報價范圍劃分為十等分后產生的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權重B的確定:在30%、32%、34%、36%、38%、40%、42%、44%、46%、48%、50%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
評標衡量值2 = 通過詳細評審后各投標評審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權重B1 + 通過詳細評審后的次低投標評審價格×權重B2 + 浮動率A×(1-權重B1 - 權重B2)。 浮動率A的確定:在投標報價范圍劃分為十等分后產生的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權重B1、B2的確定:在15%、16%、17%、18%、19%、20%、21%、22%、23%、24%、25%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 |
材料設備 綜合性價比法 | 評標衡量值1 = 最高有效投標報價 |
評標衡量值2 = 通過詳細評審后各投標評審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1 + 浮動率A)。 浮動率A的確定:在0、-0.2%、-0.4%、-0.6%、-0.8%、-1.0%、-1.2%、-1.4%、-1.6%、-1.8%、-2.0%十一個數值中隨機確定。 |
注:1、評審控制價指招標控制價剔除招標文件中以項為單位的暫估價以及暫列金額以后的價格。
2、凡本辦法規(guī)定隨機確定的數值,均指隨機抽號一次產生的結果。
3、凡本辦法規(guī)定采用隨機方式確定投標人,進入技術標評審的,抽號工作在開商務標前進行。
附表4
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辦公場所面積評審標準
專業(yè)類別 | 標準(平方米) | 得分 | |
自有產權房 | 園林綠化 /裝飾裝修 / 幕墻 | 1000—1300 | 5 |
600—1000(不含) | 3 | ||
200—600(不含) | 1 | ||
≤100 | 0 | ||
智能化 / 消防 / 其他 | 500—800 | 5 | |
300—500(不含) | 3 | ||
100—300(不含) | 1 | ||
≤50 | 0 | ||
租賃房 | 1 |
注:1、辦公場所面積在分檔標準之間的,采用內插法計算得分。
2、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各檔標準范圍內保持等差情況下,自行確定具體數值作為評審標準。
附表5
專業(yè)承包招標項目稅收貢獻評審標準
專業(yè)類別 | 標準(萬元) | 得分 |
園林綠化 | 1000—1200 | 5 |
800—1000(不含) | 3 | |
600—800(不含) | 1 | |
≤500 | 0 | |
裝飾裝修 / 幕墻 | 800—1000 | 5 |
600—800(不含) | 3 | |
400—600(不含) | 1 | |
≤300 | 0 | |
智能化 | 300—400 | 5 |
200—300(不含) | 3 | |
100—200(不含) | 1 | |
≤50 | 0 | |
消防 / 其他 | 500—600 | 5 |
300—500(不含) | 3 | |
100—300(不含) | 1 | |
0 | 0 |
注:1、稅收貢獻在分檔標準之間的,采用內插法計算得分。
2、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各檔標準范圍內保持等差情況下,自行確定具體數值作為評審標準。
上一條: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號)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下一條: 寧波市公路水運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